2014.7.26公司通知我本月月底离职,也就是变相的开除我,但我没有犯任何错误,领导也说不出问题的所在,我是2010.10入公司 2011年中旬左右交的保险,在公司干到现在也就是4年。我需要如何保障我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我不记得是否是我本人之后补签过但是四年我就签过一次字,我的工作是销售内勤,主要处理一些客户订货公司发货,跟物流协商之类的工作,我就把我这几年工作的内容经手的账目物流单据都保留就可以了是吗,但是我们工资是发现金所以我没有有效的工资条,工资条上没有领导签字也没有公司的盖章,我提出我要看我的劳动合同他们也不给我,在合同没给我之前,让我去生产线上当工人,意思是愿意干就干不愿意干就让我自己离职,这使我很气愤,我想知道的是不给我合同他们是不是就是违法了,我能不能直接去劳动侦查去告他们或者是仲裁,因为我入职时间是4年,也就是最起码赔给我四个月的赔偿金是吗,如果没经过我的允许财务给我直接中直了合同是不是就违法解除了,那样我就可以要求赔偿双倍了是吗?还有合同如果是找人代替我签的字的话是不是我也可以视为无效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