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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2013年6月21日买了一套商品房,共计196725元,已付126725元,直到今年7月份贷款一直下不来,银行通知我,因我第一个住房现在有贷款,又因个人条件达不到,所以第二套不能再贷款,我又交不上余款,无奈我只有向售楼部提出退房。 他们答应一个星期内退给我房款,但要扣我10%的违约金,我认为扣的太多了,但他们说合同上是这样订的,没办法我也只好答应了,在第5天就扣了我总房款的10%后把剩余的房款退给了我,我给他还写了收据和保证以后有经济纠纷由我本人承担。 这些天我反复看合同复印件: 主合同上是这样写的: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逾期超过陆拾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伍%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第八条:买受人和出卖人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总房款百分之拾的违约金。 看着合同上的这些规定,我真有些晕,1)我是不正当理由退房吗?2)买房时,他们说钱不够可以贷款,可没人告诉我有个房子现在贷着款,第二套贷款不好批呀。3)主合同主要部位下面都有横线标注,可补充协议满满一大章,重点部分也没个标注。4)补充协议上这么重要的一条,购房时售楼部也没有重点告知我。 售楼部扣我总房款10%的违约金合理吗?

公司企业
2014-07-22 08:55:4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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