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妈婚前6岁时继承房屋一间,并生下4个小孩,我爸于是1986年早逝,年晚76岁的老妈于1996年因病逝世,订下遗嘱将生前继承的房屋以个人名义留给三个小孩,其中大哥因不孝顺没有留给他。请问大哥是否可以用1993年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生活8年以上个人财产视为共同财产来起诉,当时96年老妈无权以个人财产订下遗嘱,并且该遗嘱无效呢?? 但是一审已判该遗嘱无效!    请问新的婚姻法第19条和第33条就对旧法没有约束力了???"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现时的案件法院的判决只按93的旧法就对了??我上诉有机会吗??

婚姻家庭
2005-10-09 05:46:0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法院就以1993年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生活8年以上个人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判该遗嘱无效
  • 是在2005年9月29号判的,我大哥起诉是2005年8月4日,但法院显然是用了93年的离婚法,但01年的婚姻法可不是这样说的!!离婚法可以套入这案子吗?
  • 应当上诉。法院适用93年司法解释是正确的,但不能因此判决遗嘱全部无效。该房屋为你父母的共同财产,你父亲去世后通过分割、继承,你母亲对此应当有十分之六的处分权。因此对该房屋的继承,十分之四由你们四人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十分之六按照你母亲的遗嘱进行继承。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这是法无溯及力原则,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 何时判决的。
  • 讼争房屋依法应是你母亲个人财产,所立遗嘱有效。




    四川成都 王良久律师

    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028)88894535 13808093704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