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1年与2005年受过两次工伤。都已被社会保险局认定十级。现我刚离职!但在赔偿问题上出了问题。公司只给赔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厂里说只能赔一次不能按两次来赔该厂里赔偿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但是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公司认为只能享受伤残津贴待遇,也就是说只赔社保局给的赔偿!而离职时就不再享受两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规定上只是写了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并没有说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请问我该怎么?公司这种说法对吗?是不是只能拿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医疗补助金????盼复为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