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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现在马上要办理转正手续了,但是在转正申请书上边有一条规定我很难接受:自入职日起,未满一个月辞职者扣除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未满连个月辞职者扣除正常工资百分之二十。之前已经有了两个月的试用期,为什么还要有这样一边倒的规定,请问这样合法么?还有,和私立培训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的违约金是合法的么?而且现在工作量是之前工作量的两倍,工资却是一样的,请问这样子合法么?有什么途径能够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合同纠纷
2014-07-12 07: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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