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为筹集炒股资金,将自有房屋一套卖给钱某。2010年1月5日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人民币20万元,钱某先付18万元,余下2万元待办理房屋转移手续后再付;因朱某提出需半年时间搬迁,房屋交接日期定在2010年7月4日。合同签订后,钱某支付了18万元给朱某。到同年3月,钱某发现朱某已将该房屋另行卖给本案第三人李某,并已办妥了过户给李某的手续。为此,钱某起诉到人民法院,主将朱某预期违约,要求解除与朱某的合同,并要求朱某返还购房款18万元。
朱某答辩称:合同约定到2010年7月4日交接房屋,现期限未到,届时我炒股赚钱了,再向李某回购房屋交给钱某,因此,我没有违反合同,不同意返还购房款18万元。
李某答辩称:我向朱某购买房屋,已交清房款,手续齐全,是合法所有权人,钱、朱的纠纷与我无关。如果朱某能出价25万元向我回购,我同意将房屋卖给他。
法院另查明:朱、李二人在买卖房屋时,为规避税费,签署了一明一暗两份买卖合同,一份房价为12万元,用于双方到房管部门过户时使用,另一份房价为15万元。李某实际向朱某支付了15万元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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