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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2011年11月1-2013年10月30日。3013年9月底,公司与我协商变更了劳动合同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2014年6月15日,公司要求再次变更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我已签字,但公司并没盖章也未返给我本人一份。这两天公司拟出了一个“拟清退名单”,我不幸在其中……我的问题1,公司2013年9月与我变更了合同时间,算不算重新签订合同?(2)如果2014年6月第二次变更的合同时间成立,算不算“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为签订两次以上合同时,劳动者可以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所以,我想确认我有没有权利主张?(3)如果2014年6月变更合同时间公司不打算给我签订了,那现在已是7月份,是不是已构成“事实劳动合同”?我能不能主张续签合同?因为我本意并不是想要补偿,我只想岗位,我想工作。我今年已是45周岁,离退休还有10年,再换一个单位,还得适应! (4)如果最终的结果,单位就是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了,我应该如何维权?(5)劳务派遣公司未给我交住房公积金,我是否可以主张补偿?

合同纠纷
2014-07-05 08: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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