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本人今年51岁,在一公司打工快5年了,自2009年10月进入公司签了一年的聘用协议,直至2013年12月31日没再签过任何协议,也没缴过社保。2014年1月1日单位让我与劳务公司签了两年的劳务协议,可是没几天,劳务公司就要我交纳社保(我在河北老家缴了新农和/新农保),我不想重复缴纳社保,在这儿打工也是暂时的,现在劳务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务协议,我提出了赔偿要求,劳务司也答应了。请律师帮我解答一下,我应该得到劳务公司和我本单位的哪些补偿?有点儿乱,请您仔细看一下,拜托啦!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