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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3日,我在工作中受伤,于2013年2月16日被烟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5月16日烟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本人为7级伤残。社保机构支付了部分医药费。给付一次伤残补助金26847元,尚有23074元自负部分不予报销,单位也不予报销,让我自己负责。请问他们做法合法 吗,有法律依据吗、我该怎么作,请大家帮忙。谢谢。

劳动纠纷
2014-06-28 10:26: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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