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承租5间门面房,与物业公司订立合同为1年(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013年6月,物业通知签订2013年合同,合同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4月通知需要重新招租,要求报招租方案,并要求涨房租,交4月之前房租;5月通知不能承租;6月6日前搬离。 请问合同签订的时间是不是应该在合同到期之日前一个月签订。而该物业公司选择在每年5、6月份签订合同是否做的有失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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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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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协商
追问:就合同签订时间上,他们有没有什么法律条款能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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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