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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现居住在厦门市湖里区的李先生接到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案由是赠与合同纠纷;起诉状原告是李女儿(李先生的女儿),被告是李先生,魏女士;诉讼请求是:一、确认三方于2012年3月23日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二、判令二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在厦门市湖里区(目前李先生居住)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三、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同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为:1、《商品房买卖合同》,2、《房屋赠与合同》,证明的对象:原告接受二被告赠与的事实,3、《民事调解书》证明的对象:系争议房屋赠与的事实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这里我需要说明的情况是:李先生跟魏女士于2012年3月23日通过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民事调解书》中双方达成的协议如下:一、原告李先生提出离婚,被告魏女士同意离婚。二、原告李先生负责婚生女李女儿的学杂费和生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三、夫妻共同房产坐落于仁寿县的一套归魏女士所有,坐落于厦门市湖里区的一套房屋(按揭购买),原、被告双方自愿赠与婚生女李女儿所有,原告李先生享有居住权和使用权。四、这套房屋尚欠的按揭款由原告李先生负责偿还。还要说明的一件事情是:本案李女儿提供也就是诉讼请求的第一条:确认三方于2012年3月23日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此《房屋赠与合同》是原告伪造的,合同上李先生的签名也不是李先生签署的,也没委托别人代为签署。本案该怎样来应诉?

房产纠纷
2014-06-17 15: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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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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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因为你已经签订了《民事调解书》,所以李先生的女儿就有权要求你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等。
    2、现在的情况不宜通过诉讼解决,建议与对方协商处理。
  • 若按赠与合同纠纷:可能要探讨赠与合同是否存在?就算存在,依法在房屋权属转移之前赠与人也有任意撤销权。
  • 第一次看到这样的判决,判决的内容不确定,荒唐至极,对未发生的事情进行判决。
    追问: 律师可能注意到了原告的诉求是什么,而一审判决的结果又是什么,目前我已经提交了上诉状,上诉状里理由有一条是:一审法院判决超越了一审的诉讼请求范围,程序上违法,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是一、确认三方于2012年3月23日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而不是赠与合同成不成立的诉求。二、要求法院判决上诉人及一审被告魏女士立即配合被上诉人办理房产变更手续。而不是什么时间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一审法院明知立即办理房产变更手续的条件不具备,根据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一审法院却在被上诉人未变更诉讼请求的前提下,判决上诉人在房产抵押权注销后五日内配合办理房产变更手续。这明显超越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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