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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老师您好!案情如下:AB原为朋友,A以生意为由,用自己名下房产为抵押借走B30万元,约定了还款日期,双方由于是熟人,还款期限也比较短,没有去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把房产证原件给了B。然而A早有预谋,挂失补办了房产证,卖给了C并丢下孩子跑路了。 AC签订的是阴阳合同,按照备案的阳合同,价格不到市场价30%,阴合同商定的价格与市场价相当。合同上约定的是通过居间方账户交易,C称从来没有自己联系过A全部通过中介联系,但是钱却在过户当天用现金给了A,C拿出一张A签字的15万元现金收条,称现在自己也联系不到A。 法院调解时要求C拿出银行的出入账目记录,C未能提供。现本案出现2份价格完全不同的合同作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经过备案的合同效力大于其他合同,如若C不能向法院提交交易期间银行出入帐记录,是否会以阳合同的备案价格作为实际交易价格(双方真实意思表达)?

合同纠纷
2014-06-14 21:07: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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