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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孩子的父亲已经离婚,离婚协议上注明“离婚后男方不定期看望孩子”,现在男方提出要每月带孩子去他家住几天,但是孩子刚刚1岁3个月,吃用等东西都是专门的一套,从孩子出生这些东西都是我和我母亲经手,男方母亲连奶瓶都不会煮,我怎么放心让他们把孩子带回去,我知道男方有行驶探望权的权利,我允许他过来看孩子,我也允许他家老人可以来看孩子,也可以在广场公园等地方见面,但是我就是不能接受逗留式探望,孩子还太小,如果走法律程序,我能胜诉么?

民事相关
2014-06-13 12: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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