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按劳动合同执行,单方面延长试用期。
本人于三月十三号入职与公司签订一份一年,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月十三日至五月十三日。但公司于六月十日(每月十号是发薪日)单方面提出延长试用期至六月十三日,未提前通知。且五月份工资按试用期工资来发放,未足额发放应得薪酬。现本人与公司沟通无果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追究补偿依法所得,违约赔偿金。请问该按何标准执行?我申请劳动仲裁的话需要走什么流程,要准备什么材料,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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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试用期不能随意约定或延长,必须依据劳动合同的期限来确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按照您的情况,首先公司单方延长试用期的做法的不合法的。五月份工资必须按照正式工作工资结算,如果公司没有足额支付的,您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标准按照工作时间计算,每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照半个月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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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宜委托律师代理或在律师指导下进行。 深圳的劳动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可要求单位承担律师费。若有后续问题或需法律服务可电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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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当地劳动站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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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律师维权可同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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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 时效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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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