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XX集团职工,13年4月之前休病假有二年,后我所在的分厂安排上班,因身体原因无法上班,我要求调离重新分配,分厂告诉说集团公司会出台相关政策,13年9月公司开始停发工资至今。14年3月接公司通知可办理失业手续,我配合公司办理失业手续,失业证等已办理完毕,后接公司通知补交13年4月至14年4月各种保险金15000多元。请问未提前告知需补交保险的情况后又要补交合法吗?现在公司说不补交就不给办后续的手续。如果我需要劳动部门的帮助需联系那些部门。请您们能给与帮助,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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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认为,社会保险中需个人交纳的部分应由你承担,企业承担的部分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应由企业承担。如单位违法,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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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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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问题可联系社保部门或劳动部门。也可带齐材料来我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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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