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因为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裁员,裁员数量超过公司人员的20%(公司现共有20人,裁员7人),裁员时未提前30天通知被裁人员,我在公司工作5年5个月,单位答应按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赔偿6.5个月的工资。但是赔偿的工资基数出现分歧,我们公司的工资发放分两次,一次是基本工资加奖金,另一次发放330元每月的餐补与交通补贴(以前是直接跟工资一起发后来我们每月找330元的发票,钱款打到工资卡),现在公司补偿的基数按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含330元的补贴),但是我的要求是要加上330元。请问具体应该按那种基数来补偿!谢谢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