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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2012年9月25日交房,10月初房产商电话给我,让10月15日去收房。去后被告知拿不到,回去等通知!结果通知一直没来!2013年8月对方电话告知我挂号信2012年10月24日已经寄出,但被退回!要我马上去拿房。因赔偿金额协商分歧太大。故在2013年9月提起起诉,要求索赔10个月的违约金。一审经过两次开庭,(第一次结束后,法官问我15万赔偿够不够)第二审就完全变了,完全帮被告说话)判决如下:根据约定被告应当将本案涉案房屋于2012年9月25日前交付买受人原告,但被告于2012年10月22日才取得涉案房屋昆山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书符合房屋交付条件,且被告于2012年10月23日以挂号信形式通知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到被告处办理交付手续。对于2012年9月25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间的延期交付责任,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2012年10月26日之后时间被告是否承担延期交房责任。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发给原告通知书或其它书面文件,除当面送交本人或公司签收外,均应以挂号邮件或邮政快递按本合同所列地址或住址寄发。境内在寄发后7日即视为送达。补充协议第9条约定:双方在合同中所提供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应详尽准确,是各方寄发一切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邮件的依据。若变更联系地址方式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照未变更的地址发送任何书面文件均视为对方已收悉。被告已于2012年10月23日向原告发出挂号信,但根据邮局证明此地址有多家单位,且无门卫签收,邮递员送递时查询不到收件人地址,联系不上收件人,故以迁移新址不明退回原寄出地址。综上,该挂号信原告无法送达而退回的责任不应当有被告承担。对于挂号信中收房通知书确定的收房日2012年10月26日之后无法收房的责任也不应当由被告承担。另外,原告庭审自认于2012年10月已接到被告通知涉案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可以办理交房手续(就是我上面说的10月15日去拿房,被告知不能拿)但原告之后迟迟没有及时前往被告处催办交房手续,这系原告怠于行使其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不应当由被告承担。综上由于原告提供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未详尽准确(因条件谈不拢,2013年8月我曾收到过对方的房屋交付催告信,一样的地址,法庭上也给法官看过,无语)且原告怠于行使其权利造成涉案房屋迟迟未能交付,该不利法律后果应该由原告承担。 想请问一下各位大师,我这官司上诉的还能赢吗?

婚姻家庭
2014-05-29 08:24:4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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