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一家茶叶经销商,去年10月底通过上海的一家公司向天津的一家超市进了一批铁观音茶叶,但是茶叶上架不久就有消费者购买了一万多元的茶叶说茶叶饮用后有不良反映,并指出该茶叶商盗用了别人过期的生产标识码,于是以假冒伪劣的名义将超市告到天津法院,按食品安全法要求赔偿42000多元,因为我们不是直接被告方开庭的时候没有去法院,现一审判决已下,但是我们公司三证是齐全的,同时也有茶叶的质检报告,唯一的问题是生产标识确实用了以前过期的,但不是盗用,否则也不需要用过期的,所以这茶叶算是假冒伪劣产品吗?因为消费者告的是超市,但是超市要我们找律师提二审的上诉要求,我不清楚我们不是直接的被告,找律师有用吗?一审已下,二审还能翻案吗?要怎么做才能将损失降到最小?还有我的店注册资金只有3万元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