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婿刘c,1993年与我女儿结婚。1994年,刘c与其父亲刘z签订赠与合同一份,并办理了公证。内容为:赠与人刘z与受赠人刘c系父子关系。刘z名下有坐落某地房屋一处,现自住有余,愿将该房屋无偿赠与刘c所有。刘c对该赠与行为表示接受。赠与人:刘z。受赠人:刘c。1994年11月1日。而后,办理了过户手续。现我女儿去世,我要求继承该房产我女儿份额。我咨询多名法官、律师,其说不一。意见一: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你有权继承。意见二:该房产是刘c的个人财产,不能继承。请问,哪种意见是正确的?依据是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