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好,现在有事请咨询你们,希望能得到你们的帮助。本人于个人发展原因,自己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入职以来的周末加班费,,进入公司以后2006年签定了一份合同基本工资为1120元,又于2009年签了一份基本工资为1280元,但是从2010年起公司因给我们加工资,基本工资为2400元,但是没有修改、更新合同,我们已上劳动仲裁,仲裁的结果是按基本工资来算给我们,自己感觉不合理,本人2012年和2013年平均到手工资为3100元,前几年的已没有工资底单。本人从2005年至2013年的周末加班天数为767天。实际有证据原件考勤317天,其余的公司已拿去或丢失,如果我们再上一审结果是怎么样?应该是怎么算才合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