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要求追究田华平故意损害、侵占、盗窃罪刑事责任的
申 请 报 告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
事实和理由:
一、 本案的基本事实:2014年4月22日下午17时左右, 我到自己租用的产里查看时发现里面的电灯全部都亮着,当时就觉得不对劲,在走进去一看里面的生产设备不翼而飞,再一看墙一道玻璃窗被人打破,地上全是玻璃咋咋,卷闸门被人撬开,冻库的机器设备不见了只要库板了。在一看厂里的汤圆机、搓圆机、搅拌机、切菜机、压皮机、不锈钢架、一些配套的不锈钢盘子和化验室里的化验设备都不见了。总价值8万多元。我问房东房东说不知道是谁拖走的他不在家。在打电话问另一个房东,有人给他说过来拖东西没有?回答说没有不知道。于是当时就报了110,警察过来后进行了拍照和询问,经过查询应该是熟人作案,于是就怀疑是原来跟我合伙开公司的田华平所为,我给他打电话没有接便知道设备是他拖走的。
二、 据公安局调查。原来他还认为设备是分给他的就属于他的,在2012年10月,虽然把公司里的所有设备以进行破产清算,但是原本不属于公司的设备以(179380元)以公司的名誉进行了分割。虽然我同意分割了不属于公司的财产。那是因为他股份比我多他大股东我小股东没有表决权只能以他说的去做。不然就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所规定。分割了我没有作为公司股份的设备,那么公司就欠了所分割设备的债权债务(179380元)的账。本来在2012年10月我们就已经给他所分得的设备进行了处理。设备属于我个人财产,公司就欠了我(179380元)的账。他虽然分了设备,但是我是公司法人,享有财产权。有权对他不按照清算决议履行义务进行处理。因为他欠的是我的钱,我是公司的债权人,不拿钱设备就不是他的。他还用我的设备进行了抵账给其他债权人进行了处理,2013年5月因他欠房东房租,他要求要进公司付给房东,叫我开门让他进去,没有想到他进公司后对公司的设备进行了破坏性的砸坏,还拉走了一部分设备。包装机,洗菜池,搅拌机配件、砸坏所以设备电原,当时我也报警了的,公安机关认为是经济纠纷也没有进行处理。事情已经快两年了他居然不经过我的同意和协商就偷走了设备。
三、 综上所述,由于;田华平的故意犯罪行为造成公司停业,以侵占公司财产为目的,强行盗走公司设备造成我无法正常营业。停业至今损失非常惨重。依法应当追究田华平故意损害公司利益,侵占公司财产罪,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特申诉到贵院恳请贵院予以刑事立案,追究田华平故意损害公司利益,侵占公司财产罪、盗窃罪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
具状人: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