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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到大陆来工作的台湾人,对于这里劳工的工作权不清楚,所以我来到大陆工作时不知道要跟雇主签劳动合同,而雇主也告诉我这里规定是6个月试用期。后来我查了大陆相关规定,发现这是不合理的。 如今雇主以我在这里薪水太高想资遗我,但并未有证据说我是无法胜任工作,也未尝试要安排其他的机会。薪水在面试时是经过双方同意,如今以这种理由来资遣我,想请教如何追讨应得的补偿?

劳动纠纷
2014-05-12 15:53: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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