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3年3月购买一间写字楼,合同规定是2013年10月31日交房。因为房间5.4米挑高,所以打算做隔断,把此工程托付给开发商介绍的装饰公司,于2013年8月和装饰公司签订合同,规定工期是这样写的:1、开工日期2013年8月1日(实际开工日期以我方通知为准),2、竣工日期2013年12月31日,3、工期153日历天。并当天交付60%的装修款。由于开放商原因交房晚了,于2013年11月26日交房,开发商按规定已经赔付违约金。但是装修公司在2014年5月10日通知我验收装修工程并交付尾款,并赔付我13天的违约金,理由是因为开发商交房晚了,所以装修公司认定开工日期从2013年11月26日算起,从和装修公司签订合同起2013年8月1日到通知我完工2014年5月10日,中间装修公司从未通知过我关于工期会延误的问题,并且我2013年11月26日验收开发商的毛坯房时装修公司也在,看到二层已基本做好,并说保证工期不会延误。现在实际情况明明是违约5个多月,却说是13天。到底违约怎么算?是装修公司说的13天还是按合同说的他已经违约5个月零十天?我该怎么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