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甲方)与王女士(乙方)签订了委托创作协议,委托她撰写一篇报告文学。合约中约定,王女士必须对此文学作品具有完整的著作权,且作品系王女士单独创作,不得是合著作品,也不得转交他人创作或有他人对其创作过程进行指导。
可王女士提交作品之后,我公司发现她通信用的QQ号码以及提交作品时的电子邮箱,在我公司网站上注册的撰稿者账户信息都为一男性,且此男性账号之前曾经向我公司有过投稿(但为签订任何协议)。于是我公司怀疑王女士的合约作品系请此男性作者代为创作,已经构成违约,后经查证,该男性账户为王女士的父亲的账户。
王女士自然是矢口否认协约作品为父亲代为创作的了,她父亲也矢口否认。请问我公司该如何举证,诉王女士请枪手创作,构成违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