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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5年2月22日晚,四川省某地某区一不满16周岁少年张某,以受害人李某曾骂过其女朋友为由,邀约其友陈某、钟某、汪某、李某等人前去报复,陈某、钟某、汪某、李某表示同意帮忙。 上述5人在该区某网吧取得长约1米的武士刀1把,长约60厘米的西瓜刀1把和两根钢管后,即在受害人李某上网的另一网吧门外等候。 当受害人李某从该网吧大门出来准备回家时,汪某、张某持钢管猛击受害人李某的头部,其余人用刀猛砍受害人李某。受害人李某受到攻击后负伤逃跑,被5人继续持械追打砍杀,直至受害人李某昏倒在地才住手离去。 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汪某从开始至结束,始终手持钢管朝受害人李某身上乱打。 后受害人李某受伤程度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系因全身受刀伤的伤口长度累计超过15厘米。 案发约1月后,汪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3个月后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在钟某被抓获的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李某潜逃至今未被抓获归案,张某因未满16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某区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将汪某、陈某和钟某作为共同犯罪嫌疑人移送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某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造成受害人李某的轻伤系刀伤所致,不是钢管打击所造成。而汪某在受害人李某受伤的整个过程中,只使用了钢管乱打受害人李某,而没有用刀砍杀过受害人李某。所以,汪某不是本案的共同犯罪嫌疑人。 最后,某区公安局也同意某区检察院的上述意见,认为汪某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请问:汪某在这个故意伤害案件中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共同犯罪的行为? 请不吝赐教,谢谢!

刑事行政
2005-09-17 16:35: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应该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汪某与其他几个人在整个故意伤害的犯罪事件中,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犯罪目标指向明确;客观上汪某和其他几个人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也造成李某轻伤的犯罪后果,尽管汪某用的是钢管,其他人用刀,但不可否认他们之间的互相配合关系,且汪某也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依据刑法规定,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的特征,汪某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川成都 王良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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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该是犯罪,不过按其在事件中的作用,应该来讲,危害性不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