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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1995年于市区购买了一间当时最高档的公寓房(约40平),而后,老板因债务跑路,楼房被法院查封。后因房产公司无力退还购房款,2000年经区人民法院裁定。判决其三间房屋(约120平)给本人作为房屋抵偿。(到现在为止该房屋还属烂尾楼,无人居住)。期间本人也已办理好了房屋产权证。但14年后的今天,法院却以“笔误”为由要收回多赔偿的两间以判给他人。这合理吗? 

债权债务
2014-05-16 0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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