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首先您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等工作内容,不应该因为更换领导而受到影响;其次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具体是怎样的考核标准,单位如何证明您不胜任工作,这个问题很关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结合您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再次,如果您主动离职,依据劳动合同法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最后,根据您的叙述,如果单位不能证明您不胜任工作,那么单位没有经过与您协商,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属于无效行为,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如需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