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我合同2014年5月19日到期(一年期),我不想续约(公司提前一个月把续约合同拿给我了),我于2014年4月29日和部门主管说合同到期不想续约,主管要我必须填写离职报告,第二天行政人事部强制说一定要一个月才能离开,也就是5月19日合同到期后必须要到5月29日才能离开公司。
我想咨询下:
1、向我这样等到合同自然到期不续约的情况下,一定要填写离职报告单吗?
2、合同到期后公司强制不让离开,必须到规定的29日才可以离开,这个合理吗?
3、如果合理的情况下,我5月20日至5月29日的薪资怎么结算,以什么为标准?
哪些情况下需要提交离职报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