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2010年购买了**区的一处房产,名为**,房屋购买合同内交房日期应为2012年9月。实际至2013年年4月一直被销售人员告知电梯尚未使用不能交房。但开发商2013年4月在石嘴山某网站公示通知各业主领取钥匙,2013年5月电梯可以使用,开始装修,但至现在有一大部分房屋内未装设燃气管道,主要原因是厨房内无窗户有安全隐患。购房合同内违约金约定为房款的千分之一赔付,想咨询 律师这种情况,违约金的时间应该怎么算?还有个地方有疑问,就是我认为厨房内安装燃气管道是房屋必备的配套设施,至今都没有安装是不是可以认为房屋不具备交房验收的条件,所以现在都不能视为正式交房,这样的观点有法律依据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