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4年3月23日网上购买两张4月19日由东方航空江苏分公司执行的MU2896次航班兰州至南京经济舱机票。由于突发事故,不能出行,于3月29日退票。东航江苏分公司“按规定”只退回了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税,机票票款分文不退。理由是航空公司规定“打折机票一律不退”。
“消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本次退货行为在七日之内,符合“消法”规定。
“消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规定,含有此类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东航江苏分公司在其购票网页上的“只退机建和燃油”的声明,应被视为无效。
本次退票之日至该航班起飞,还有长达21天的时间,不可能影响本次退票的再次销售。本次网上购票票价为每张320元,本人退票之后这些天,该次航班网上购票票价为350—410元。我退票之后,并未对航空公司再次销售该机票造成经济损失。
要求航空公司退还两张机票款共640元。
请律师指导,我的诉求是否符合“消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