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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用自己名字在银行做的垫资贷款买车,银行放款日期在结婚登记之后,婚姻登记是2013-12-18,车正式买的日期是2014-1-3,车的绿本名和贷款名方为男方,但车的首付和税,保险费用都是女方出具,除了上税的刷卡凭条能证明是女方出的钱,其他都是现金。于2014-4-3离婚,离婚协议上注明车为男方婚前财产,但是现在女方想要回当初为买车出的所有钱,或者要回车,现在除了车的大绿本,其他关于车的所有材料都在女方手里,并带有一把钥匙,女方是否能要回?!

婚姻家庭
2014-04-22 12: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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