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0年3月进入贵州燃气公司附属子公司工作,现在已经有四年的时间。合同签2次,第一次签一年,第二次从2012年6月-2016年5月,现在公司无缘无故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其理由是我不胜任其工作,我已经工作4年,没有犯过错误,现在就只答应补偿我4个月的工资,一年一个月,我没有同意,然后就把我3月份的工资停发,把我收里的工作全都交出来,逼迫我同意。我现在想咨询公司答应补偿我4个月的工资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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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另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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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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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强行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补偿的!建议您详细咨询当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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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