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规定: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承诺于 2012年12月 31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1、约定日期起 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承担违约责任;2、约定日期起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①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②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实际上开发商一直到2014年3月12日才把房产证交到我手中。请问我可以向开发商要求赔偿违约金吗
-
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追问:没有和开发商单独签订委托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协议,房产证是另一家房产经纪公司办理的,相关费用也是交给房产经纪公司的,另外在拿钥匙的时候开发商把合同拿走了,这会影响向开发商索要违约金吗?
-
按照合同约定维权。
-
按合约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甚至退房。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