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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日签署个人合伙协议,由于新合伙人的加入,于2013年7月31日签署新个人合伙协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于2013年7月2日取得,经营者姓名为个人,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2013年2月6日签署个人合伙协议补充协议,规定:双方合伙经营的餐饮品牌以乙方个人信息注册申请,为双方共有。请帮忙解释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合伙协议生效吗?经营权是否隶属于双方共有,还是隶属于营业执照上的个人?谢谢!

合同纠纷
2014-04-13 19:55:5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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