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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我单位经省级单位住房管理改革办公室批准,在本单位内集资建房,单价500-600元/平米,与周边商品房相同。但未到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房屋建设监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建成后卖给职工,单位给集资职工发放了房屋使用证,并注明产权归个人。请问职工有该房屋的产权吗?拆迁时能得到相应赔偿吗?

劳动纠纷
2014-04-13 11: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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