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一大厦向乙承租一个商铺,月租金500000元。但对于租金支付日,二者没有达成一致。为了尽快开张,甲立即搬入了并开始营业。因为修路的原因,很多顾客绕道去其旁边别的店铺购物消费,故其生意不好,于是甲不想再经营了。甲认为其不受合同约束,因为其与乙丙并未就合同的所有条款达成一致。
问:乙却请求支付租金,是否有理?
变化(解释、隐藏的不合意):甲乙约定:合同订立之时即应支付通常的押金。乙认为是三个月租金,而甲认为是两个月租金,而实际上,二者都是通常发生的。
问: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成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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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经签订合同,应当按照应当履行。如果对有关条款理解不同。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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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看你们之间合同约定
追问:谢谢您! 不过请问后面双方因为在押金上的不合意,一个说押金时三个月租金,一个说两个月,最终此合同能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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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要根据具体租赁期间支付租金,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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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具体合同是怎么写的。但是押金问题,合同没有写就不用给。如果写了,写的几个月就是几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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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