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劳动争议的案子,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在2013年7.月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发电子邮件给单位和单位总经理),后讨要拖欠工资(2013年5,6,7月的工资),公司出了假的考勤表,说我(5,6,7月)没有出勤所以没有拖欠我工资,单位还说与我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称没有收到过解除劳动关系的邮件(注:解除劳动关系的电子邮件单位总经理在9月份有回复)。
我现在只有一张(5月份,6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税完税证明和一张(5月份,6月份)社保缴费证明(仲裁时有作为证据提交),仲裁时败诉了(判我没有出勤,单位没有拖欠我工资,并判我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
现起诉至法院,我没有其他的证据了,请问在这个案件我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社保缴费证明能证明我出勤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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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