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是夫妻,C是AB的儿子。AB借给C人民币100万元购买了一套二手房。AB与C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到房产局进行了抵押权登记。但因种种原因,房东D与C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AB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判决C返还房屋并注销房产证抵押权,D返还购房款,AB的抵押权善意取得。因房屋要注销抵押权登记后,房产证才能重新登记到房东D,但D未返还购房款,也未替C代为垫付借款以注销抵押权。C也没钱还AB的借款。若干年后,A与B都去世了,未写遗嘱,C是唯一继承人。此时,AB的抵押权由C继承,债权债务于C一个人。此时,D要求C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债权债务于C一个人,抵押权消灭)。请问:C能否不注销抵押权而行使抵押权,将D的房屋进行拍卖或其它方式,优先受偿出售房屋后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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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可以继承的,可以要求行使抵押权。
追问:谢谢解答!C因继承AB的抵押权后,AB与C的债权债务混同了,主债权消灭,从权利的抵押权应该也就消灭了。但是此时D对C有注销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但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综上,我可以理解为因AB与C的债权债务虽然归于C,但是D要求C注销抵押权登记(涉及第三人利益),主债权合同不终止,抵押权不消失?
或者是此时C既有该房屋的抵押担保物权,又有注销抵押权的债权,但是物权优于债权,所以C可以行使抵押权?
以上见解不知道哪个是对的?或者没有对的?请律师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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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聘请当地房产律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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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律师在和我们讨论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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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