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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985年参加工作,1992年1月与单位签订为期四年的留职停薪协议离开了单位。 1994年5月,单位领导给我打电话,称单位决定撤消留职停薪协议,要我立即回单位上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由于本人当时人在广东就没有回来,一直未回单位。 2014年3月1日,我在绍兴市劳动局查询个人挡案时发现,1994年7月31日,单位作出了对本人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但未向本人送达。 请问,单位的决定合法有效吗?我可以申请仲裁予以撤消吗?仲裁时效怎么算?

劳动纠纷
2014-03-25 10:23: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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