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当怀孕女工遭遇个人资料严重造假,辞退谈何容易?
吴女士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书面承诺其所提供的一切个人资料都是属实的。双方因此于2005年4月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1月公司发现吴女士发表的论文存在严重抄袭,随后发现吴女士以前提供的个人资料都是虚假的,于是决定与吴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但吴女士以自己现已怀孕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
问:
(1)双方在2005年4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本案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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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确定改职员个人资料虚假,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对此有约定,此种情况属无效合同的,可以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员工守则对此是否明确过?合同无效,劳动关系自始不成立,没有辞退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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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改职员个人资料虚假,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对此有约定,此种情况属无效合同的,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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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认定合同无效,我是临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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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相关约定。如果已到到欺诈的严重程度,合同无效,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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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维持合同,可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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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