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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第六条内容如下: 六、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合同生效起15天交完余款),逾期15天,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用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2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我是乙方。转让费用共13万,已付11万,余2万。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我想中止合同(逾期不交余款), 是否由甲方收回转让的店面,退还我已交款11万,扣下1.3万作为违约金? 我能否退回除违约金外的9.7万。

合同纠纷
2014-03-20 09: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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