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亲属的户口准入
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常住户口居民,凡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不分户口性质准予落户。父母投靠子女的,取消年龄限制,但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投靠配偶的,取消婚龄限制;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取消年龄限制。
所需手续:
①申请人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
②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请人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发票和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④被申请人的《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⑤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未婚子女随迁的出具未婚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直系亲属迁入”。派出所专职户籍民警受理材料后,和社区民警共同对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社区民警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中加注调查意见,所长审核签字后,原件退还申请人,迁入市辖区的由公安分局审批;迁入各县的由县公安局审批,凭《户口准迁证》将户口迁入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分县级公安机关;分县局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审核)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