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08年2月因建私人商住楼,向被告借高利贷40万元,先扣息5万元,实借35万元,自取3万元,留下32万元由其转支包工头黄某。08年10月原告抵押贷款还了49万元给被告,被告只写了张收款声明。09年包工头与原告结算发觉有两张单据是重单,协商无果包工头诉上钦南法院,后因借款人即被告人作证是重单,法院支持包工头的裁定。原告将被告诉上一审要求返还不当得利9万元。结果包工头出庭作证,把原告支付的6万元收据证为被告支付,结果一二审法院支判返还3万元,即认定原告支付给收款人的6万元是被告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