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楼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前,之前去收楼,发现房屋有多处空鼓以及两处漏水,开发商要求先收楼,再进入质保期,保证帮修好,但我认为什么时间修好什么时间收楼比较合理,于是导致延迟交楼2个多月,期间有一次通知修好了,但经验查还是漏水,房地产商还要求上交修理期间的物业费,经投诉免去2个月的物业,我想问一下,开发商一直坚持拿到竣工备案表已达到收楼标准(认真研究了一下合同,也是这么写的,但签合同时开发商和律师都没提醒这个问题,也没想到会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的要求合理么?从一开始我就积极主动去收楼,大概跑了十几趟,我感觉在这个过程当中我没有任何过失,难道我就白白等了2个多月么?这个延期交楼的责任该怎么划分?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