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实际交付日期是2013年12月31日。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做累加) 1)预期不超过45日,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45日后,买受人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 售楼人员说从现在气还得再过三四个月才可交房,现在已经交付房款13.5万。按四个月交房他们要付多少违约金? 合同在什么时候最适合履行,交房前还是现在? 什么时候找找出卖人履行违约责任比较合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