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案子是房产抵押贷款一案,1998年向银行借款15万,同年以还10万,欠5万,家里遭坏人生意无法做,去深圳务工了,在1999年2月他们伪造了我的委托书说我用卖房抵债,他们把委托书单方去县检察院技术室做了一份说是我的.他们又拿着鉴定去县公证处单独做了公证说签名属实.然后银行私下将我房产卖了给县地税局長并过户给他女儿名下,我的房子银行未办理他项权证又没有依法程序公开拍卖.私下签定了一份就凭一纸协议就办好过户手续,可国土证原件还在我持有,最可恨是我上百万的房值以十二万元就卖了.我去法院起诉他们驳回我诉请.理由是诉讼时效与超过二年.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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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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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什么时间知道房产被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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