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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我当兵复员后被分配在咸阳的一个单位 却被单位分到山东威海的一个与韩国和资的企业工作 当一名小车司机 02年9月25日外出烟台机场接韩国代理人员 在返回威海时的高速公路发生交通意外 我本人身体多处骨折 脑部出血 经抢救脱离危险 在威海市立医院治疗1个月后 回到咸阳治疗恢复至今 单位只每个月给我发基本工资 其他什么都没有 医疗费也在我回咸阳时只给了1万 说好用完就给我汇款的 可是当我医疗费用完就再没有给我汇过 耽误了我的治疗恢复 我想问问有什么办法要求赔偿? 当时受伤的情况比较严重 我和我的亲属没有及时提出工伤申请 已经过了时效 我现在该怎么办啊?还有别的什么法律和方法 能够让我向我的用人单位要求应有补偿? 谢谢!

劳动纠纷
2005-09-05 05:39: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当时的交通事故责任我负全部责任 可是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根据以上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其次也是劳动者的权利,但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没有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有关的费用。---
    这样可以吗?我该怎么做才能得到应有补偿?
  • 法律规定本人或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一年,你没有及时申请,丧失了享受工伤待遇的机会
    请问楼主当时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的,如有其它责任者,可向他要求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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