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A和买方B签订买卖合同,B将标的物交付给了A,而后A免除了B应付的价款,即B不用付钱了。之后,B死亡。再之后,B的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C主张A和B签订的该买卖合同无效,经法院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现在问题是: 合同被判无效,标的物返回给A后,C要求A也将价款返回给C(作为B的继承),但实际上B并未支付过。在既没有A写的确认收到B交来价款的发票、收据等凭证,又没有能够证明B确实从来没有向A交付过价款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该如何判定A是否需要向C返回所谓的价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