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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单位上班从2011年2月至2013年7月,在合同到期,因单位效益不是很好离开单位。离开单位期间单位从2012年12月份到2013年7月份工资一直拖欠。另外本人12月份至2月底一直休产假,产假期间报销的生育津贴也未曾发放。最后本人到劳动仲裁办理仲裁,最终结果是公司就把3月份至7月份的工资发放给我,且总金额为2200元。另外生育津贴另给。请问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办。补充本人在单位工资3500一个月,税后3270元,但是最终给的工资跟应支付的工资相差太大,请问我到底该怎么办?请求律师支援。

劳动纠纷
2014-02-28 20: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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