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父母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子女的,或父母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属于独生子女。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文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独生子女:
(一)双胞胎或者多胞胎;
(二)父母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父母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父或母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又收养一个子女的;
(五)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属于1982年11月25日以后超生的,但未满18周岁死亡而仅剩本人的;
(六)再婚后的夫妻原有子女总数两个及两个以上,且发生抚养教育行为的。